不给补偿金 单位无权对职工竞业限制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29 13:22) 点击:243 |
不给补偿金 单位无权对职工竞业限制 “当时找工作签协议时也没细看,却没想到为此打了半年多的官司!如果没有工会的帮助,我还不知折腾到什么时候呢……”近日,在工会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深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王先生在赢了官司后终于松了口气地说。 近年来,不少单位因为其工作需要,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签订一份《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这本是一份保证和协调双方利益的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平等。但是,却总有个别单位为此耍弄手段,在和劳动者签订协议时,只约定了义务,而没有约定其相关权利,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王先生就是为此和单位打起了官司。因此,通过采访记者提醒: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不依法办事的后果最终都是得不偿失。 侵权事实 仅约定义务没享受权利 员工离职后被讨补偿金 王先生原是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的职工。2007年6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系《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不得在其他同类或者竞争性企业兼职,不得自行成立或者参与其他企业与该公司的竞争;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后,不得抢夺该公司的客户等等。 但是,该协议并没有约定王先生在遵守上述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的权利,即该公司在王先生在职期间,向其支付的工资中并没包含有竞业禁止补偿金。 2009年2月,王先生因自身原因离职,该公司没有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之后,该公司主张,王先生作为股东成立了与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严重违反了同业禁止的约定,给该公司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经查明,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王先生系该公司股东。根据营业执照所反映的内容,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新保健品、原料;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而北京某食品科技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展开经营活动。 为此,北京某保健技术公司以王先生违反《保密与同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其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4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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