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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闯祸”引事故,主人赔付7万元!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7 11:04)    点击:381

黄冈律师讲解基本案情

  近日,荆州区法院通过庭后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宠物狗突然窜出致骑行之人摔倒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3月,小张在正常骑行电动车过程中被突然窜出的宠物狗惊吓到,为躲避动物原告不幸摔倒受伤,无法起身,随即拨打110报警,后交警到达事故发生地处理,确定小周是宠物狗饲养人,随后将小张送往医院,在小张治疗过程中,小周在仅支付3000元医疗费后便拒绝继续支付剩余医疗费,小张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法官分别致电双方详细了解事件始末,耐心释法明理,向小周释明养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动物的主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任晶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小周认识到了其饲养宠物在管理方面的不当之处,小张也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周向小张支付赔偿款7万元,赔偿款按分期支付方式进行。调解协议签订后,任晶及时跟进,确保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据了解,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宠物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在此提醒,饲养宠物是个人爱好,但也涉及社会公德。本案中,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既未办理合法的动物饲养手续,对饲养的动物也未尽到管理义务,未系狗绳,放任动物在机动车道肆意窜行致使他人受伤,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不文明饲养宠物容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人身伤害,甚至引发邻里纠纷或社会矛盾。大家应该文明饲养宠物,筑牢文明意识和规则意识,共建和谐美好社会。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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