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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如何维权,法院手把手教你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07 11:04)    点击:153

黄冈律师分析案情

  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网约送餐员、网约车司机……伴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快速发展,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互联网+”共享经济新业态下,保护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同等重要。由于以上主体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发生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且具有从属性弱、工作时间和内容的高灵活性、劳动保障缺失、安全风险隐患较大、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权益的适当保护显得尤为关键。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胡某通过授权进入某互联 网平台加盟商徐州某网络公司后台,注册从事平台外卖送餐工作。注册的外卖骑手均着统一服装和配送箱,印有该公司字样,胡某送餐报酬按照接送单量由徐州某网络公司按月结算支付。2018年1月,胡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以徐州某网络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告知胡某先行确认与徐州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胡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本案涉诉。

  法官判决

  虽然胡某可以自主接单,自主决定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亦无严格意义上的考勤,但胡某一旦接单,便须按照徐州某网络公司的要求统一着装,其送餐时间、送餐流程、规范用语等均受徐州某网络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的约束和管理,骑手因故不能接单需向站点负责人请假报备,说明胡某与徐州某网络公司之间身份上从属关系已经形成。胡某自从注册饿了么外卖骑手后,便以此为主业,并未选择其他兼职,胡某需要完成一定的送餐量获得报酬,维持生活所需,由此可见,胡某与徐州汇展公司之间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份吴某成为上饶配送骑手,通过登录手机蜂鸟,配送app接单从事配送工作。吴某与南昌某物流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2019年12月,吴某接受一单业务配送货物,配送过程中,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一小车发生碰撞,吴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南昌某物流公司为吴某购买配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吴某死亡后,其父母及妻子已领取到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其父母及妻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吴某与南昌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吴某与南昌某物流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法官判决

  南昌某物流公司与吴某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关于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从提供劳动及劳动管理情况来看,吴某自行提供劳动工具,通过蜂鸟配送App接单配送,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接单,按单计酬,多劳多得,对配送工作的安排具有较大自主性。从劳动(或劳务)风险保障而言,南昌某物流公司在吴某配送当天第一单业务时为其购买了配送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旨在防范与保障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意外的风险,吴某的夫妻、妻子也据此实际领取了保险赔偿金,但不能因此认定吴某与南昌某物流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在认定外卖小哥与“互联网+”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法院重点审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是否能举证证明双方之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应举证证明存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接受企业的管理、从企业获取劳动报酬等事实;若举证不能,则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承包协议、服务协议等实质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关系和财产从属关系;用人单位因处理交通事故、参与另案诉讼等原因曾向劳动者出具《工作证明》、《员工证明》等。

  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时的常见因素:劳动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用工企业对其进行管理、约束;用工企业仅提供客户资源、工作机会,而非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收入来源于平台客户,而非平台企业;用工企业仅按照订单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收取了中介费、未进行管理等。

  没有劳动合同,不等于外卖小哥维权无门。在判断从业人员与用工企业或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法院会以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作为基础,结合新业态用工模式的特点,对于“从属性”标准进行灵活把握。

  法官提示

  虽然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劳动者保驾护航,但劳动者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和妥善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据等,才能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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