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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且拒不执行劳动仲裁?原州区人民法院这样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2 15:09)    点击:81

黄冈律师分析案情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经过劳动仲裁做出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情回顾

  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9月22日经应聘入职到固原某家政服务公司处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保底工资为1500元加提成。劳动用工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执行人也没有给申请人缴纳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维系至2021年1月31日,因被执行人无故克扣且不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申请人离职。

  据悉,申请人入职后,被执行人分别于2021年1月份和2月份通过微信转账共计支付了1848元工资(其中1月份1000元,2月份848元)。后申请人于2021年5月15日以被执行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及无故拖欠工资等行为违反了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至固原市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仲裁,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352元(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4500元,以上共计8602元。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固原某家政服务公司及法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各种法律文书,多次督促该公司及法人何某履行法律义务。对此,被执行人公司现多时无人,大门紧闭,法定代表人何某电话中也以不知情、非法院判决文书等各种理由及借口置若罔闻,置之不理,至今拒不履行案件。下一步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执行措施,限制高消费、纳入黑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促使该案得到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对企业而言,有义务通过支付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消耗进行补偿,有义务向劳动者分配社会经济成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作为一家企业,诚实守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信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

  在此,原州区人民法院正告固原某家政服务公司及法人:强制措施只是手段,督促履行才是目的。请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切莫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恶意逃避,否则我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若有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行为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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